勞務收入和工資收入要合并納稅嗎
需要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
(五)經(jīng)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chǎn)租賃所得;
(八)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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