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可以抵扣。
若不屬于下列情況的購進貨物,,則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文件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guān)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guān)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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