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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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3)關聯(lián)企業(yè)納稅調整,。
2.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chǎn)。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6.阻止出境,。
(四)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
1.稅收優(yōu)先權。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查賬權,;2.場地檢查權;3.責成提供資料權,;4.詢問權,;5.交通郵政檢查權;6.存款賬戶檢查權,。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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