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_2022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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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納稅人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jù)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3.應納稅額
(1)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提示一下
①不論“自用”還是“出租”還是其他用途,,均屬于實際占用。
②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等,。
(2)稅率: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qū)差別定額稅率
(3)計稅依據(jù):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①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②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③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jù)以納稅,,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4.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chǎn)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chǎn)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 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
(2)納稅地點
①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②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jīng)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