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許紫衣”: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4日開始,現階段為提高備考階段,,學員不僅要努力備考的同時,也應該多關注2016年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本篇為2016《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經濟仲裁(★★★),。
六、經濟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并非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于縱向關系糾紛);
(3)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4)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在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條款)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選擇,,重復選擇則法院獨裁)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7.仲裁調解
8.裁決的作出
9.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東奧會計在線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整理!
東奧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網課無憂保過班課程服務介紹 | |||
---|---|---|---|
套餐 | 課程 | 服務 | 價格 |
無憂保過班 | 基礎班 核心精講班 習題班 真題班 沖刺串講班 模考班 考前5天提示班 |
個性化學習計劃 高頻考點微講解 題庫APP 機考操作攻略 全方位大題庫 考前提分試卷 4套名師模擬卷 在線自習室 考前測試分班 9小時內答疑 定期測試,,名師指導 短信提醒 |
¥370/科 購買>> |
責任編輯:許紫衣
- 上一篇初級: 2016《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5
- 下一篇初級: 2016《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