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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經(jīng)濟法基礎(chǔ)》之混合銷售的確定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nèi)容:《經(jīng)濟法基礎(chǔ)》之混合銷售的確定
【學員提問】
請問電信公司提供電信服務同時也賣手機,這是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吧,?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這不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行為既涉及了增值稅應稅貨物(繳納增值稅)又涉及了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yè)稅)的情況,。而您提到的行為,,提供電信服務、銷售手機,,二者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都繳納增值稅,只是二者適用稅率不同,,屬于增值稅的混業(yè)經(jīng)營行為(初級教材未收錄本概念),。您理解一下,如果仍有不明晰的地方,,歡迎您繼續(xù)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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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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