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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房產稅納稅人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提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或者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按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業(yè),、單位和個人等在內地擁有的房產,,也要繳納房產稅。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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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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