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東奧會計在線 >> 初級會計職稱 >> 經(jīng)濟法基礎 >> 正文
【答疑精選】《經(jīng)濟法基礎》之用人單位經(jīng)濟賠償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jīng)濟法基礎》之用人單位經(jīng)濟賠償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老師,,如果李某從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一直都在甲公司上班,,但甲公司一直未與李某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如果李某離職后,甲公司應該補償李某多少經(jīng)濟補償金呢?
這個每月雙倍的工資補償金最高可以算多少個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如果李某從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一直都在甲公司上班,,那么2008年9月即用工之日起的第一個月按正常工資發(fā)放;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2009年9月之后,即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每月雙倍的工資補償金最高可以算11個月。
所以我們總結如下:(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個月(在合法的緩沖期內),,按照正常工資發(fā)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共計11個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3)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由于勞動者已經(jīng)得到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jīng)濟法基礎》之工資制度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jīng)濟法基礎》之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