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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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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guī)定,。
2.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合伙企業(yè)”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2.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對出租車不擁有所有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出租車擁有所有權: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個人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yōu)閭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yè)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然后承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yè)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guī)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協議)規(guī)定只向發(fā)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yè)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共29項),。
其他規(guī)定: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1)個人擔任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其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2)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
3.對營銷成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所發(fā)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有關稅收制度規(guī)定如下: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是否發(fā)表,、是否在本單位發(fā)表以及作者專業(yè)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qū)別,。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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