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審判制度,。
審判制度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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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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