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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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quán)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quán)行為地(包括侵權(quán)行為實施地、侵權(quán)結(jié)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提示:海難救助費用、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沒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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