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易錯易混考點:稿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等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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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點】稿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的辨析
1.稿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區(qū)分: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的形式出版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屬于自由職業(yè)者,,和出版社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合同關系(即合作出書),,所以作者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計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的具體區(qū)分:
(1)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拍賣別人的作品手稿或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都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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