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 一般保證的保證方式




備考時注冊會計師的知識點學習尤為重要,,為了幫助考生找準學習方向,提高學習效率,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注會經濟法高頻答疑,希望大家一戰(zhàn)成功!
提問: 一般保證的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請問老師,這段話是啥意思,,不太清晰,謝謝,!
回答: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zhí)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執(zhí)行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個別清償,,與破產法所要實現的概括式公平清償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當事人的執(zhí)行申請,也不應當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支付令等交付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人民法院正在實施的執(zhí)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押、變賣財產等,,也應當中止,。
這就意味著債務人的可執(zhí)行財產不可能執(zhí)行完畢,如果這種情況下,,仍然允許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將導致債權人既不能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也不能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的,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注會準考證打印入口已經開通,打印時間為9月18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相信自己,就能成功,!CPA考試的道路雖然充滿荊棘與困難,,但有東奧伴你左右,為你的考試保駕護航,2017祝各位考生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