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委托合同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貨運合同
(二)委托合同
(三)行紀合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貨運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貨運合同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委托合同
1.報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2)對于有償合同,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費用
無論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3.損失賠償
(1)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轉委托
(1)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5.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4.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5.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