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違約責任
(二)買賣合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約責任;買賣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違約責任
1.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1】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定金
(1)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
1.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0)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