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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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合同的轉讓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三)抵銷
(四)提存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合同的法定解除;抵銷;提存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分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的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抵銷
1.法定抵銷(2012年多選題,、2016年多選題)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解釋】合同標的物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不能抵銷的債務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輔導,、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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