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禁止抵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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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禁止抵銷的情形
1.《企業(yè)破產法》第40條的規(guī)定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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