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服務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稅務師知識點是考試的基石,,不能熟練掌握知識點,,就如同上了戰(zhàn)場卻沒有“軍糧”。小編特此為各位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內容導航】
1.明示形式
2.默示形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26講法律行為的分類、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樣態(tài),、附款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法總則》第135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頭形式
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托人帶口信等。
(2)書面形式
?、僖话銜嫘问剑喝绾贤瑫?、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②特殊書面形式:如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稱“意思實現”),,指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的意思表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行為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如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單純的不作為卻依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被賦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為,,包括約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民法總則》第140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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