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財務管理》強化考點:企業(yè)利潤分配納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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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yè)利潤分配納稅管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財務管理》科目第九章收入與分配管理第三節(jié)納稅管理
【知識點】:企業(yè)利潤分配納稅管理
第三節(jié)納稅管理
企業(yè)利潤分配納稅管理
(一)所得稅的納稅管理
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最重要的就是正確把握虧損彌補期限,。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題·單選題】某企業(yè)2010年度發(fā)生年度虧損100萬元,,假設該企業(yè)2010~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下表所示:某企業(yè)2010-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單位:萬元)
年度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請計算該企業(yè)2016年應當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為( )。
A.0
B.5
C.10
D.15
【答案】D
【解析】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利潤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80 | -70 | -50 | -30 | -20 | 60 |
應交所得稅 | 0 | 0 | 0 | 0 | 0 | 0 | 60×25%=15 |
(二)股利分配的納稅管理
1.基于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籌劃
上市公司發(fā)放股利有利于長期持股的個人股東獲得納稅方面的好處,。
【提示】據(jù)財稅[2015]101號文件的規(guī)定,,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個人不是獲取現(xiàn)金或股票股利,,而是通過股票交易獲得投資收益,對股票轉讓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即暫不征收資本利得稅,,但投資個人在股票交易時需承擔成交金額的1‰的印花稅。
總結:基于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籌劃
投資收益 | 持股期限 | 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 | 交易時印花稅 |
現(xiàn)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1個月以內(含1個月) | 20% | |
1個月-12個月(含1年) | 20%*50%=10% | ||
超過1年 | 免征 | ||
買賣股票資本利得收益 | 免征 | 成交額*1‰ |
2.基于法人股東的納稅籌劃
(1)投資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等權益性收益所得只要符合相關規(guī)定都可享受免稅收入待遇,,而不論該投資企業(yè)是否為居民企業(yè),。
(2)投資企業(yè)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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