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注意:營改增最新五項補充規(guī)定出臺




財政部又出新政策,每一項都關系到初級會計師日常工作,,小伙伴們快來和東奧小編一起學習,!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xiàn)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至于為何只適用于總包單位,與建筑法律法規(guī)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guī)定有關,。
(二)特定業(yè)務: 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可以理解為建造房屋時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和“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三)適用范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yè),。不要聯(lián)想到什么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筑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共四類建筑材料,。此處無“等”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guī)定,。更不應聯(lián)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范圍的縮小,。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二,、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將“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chǎn)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三、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此條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
(一)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