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例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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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例題3·多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東資格解除與認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有( ),。
A.股東乙病故后,其妻作為合法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東資格,,公司依章程中關于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規(guī)定予以拒絕
B.股東丙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C.股東甲未依照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董事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D.實際出資人丁請求公司解除名義股東戊的股東資格,并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因未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絕
【答案】AD
【解析】(1)選項A: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在本題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明確規(guī)定,,該公司的做法合法;(2)選項B:如果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jīng)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的,,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在本題中,股東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不合法;(3)選項C: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jīng)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股東會”(而非董事會)可以作出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4)選項D: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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