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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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
【回答】
舉例1:2016年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分回的境外股息100萬元,,境外所得稅率為20%。
境外股息的應納稅所得額=100÷(1-20%)=125(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125×20%=25(萬元);抵免限額=125×25%=31.25(萬元)
方法一: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所以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國補稅,,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0×25%+(31.25-25)=256.35(萬元)
方法二: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所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全額抵免,,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0+100÷(1-20%)]×25%-25=256.35(萬元)
舉例2:2016年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分回的境外股息100萬元,,境外所得稅率為40%。
境外股息的應納稅所得額=100÷(1-40%)=166.67(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166.67×40%=66.67(萬元);抵免限額=166.67×25%=41.67(萬元)
方法一: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大于抵免限額,,所以境外所得不需要在我國補稅,,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方法二: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大于抵免限額,所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按照抵免限額進行抵免,,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0+100÷(1-40%)]×25%-41.67=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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