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例題:抗辯權2




2017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了,,知識點在學習過程中尤為重要,,為了幫助考生找準學習方向,提高學習效率,,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例題,希望大家一戰(zhàn)成功!
【知識點】抗辯權
【例題2?單選題】甲,、乙雙方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煤炭1000噸,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個月后裝車發(fā)煤,。3月31日,甲調查發(fā)現(xiàn),,乙的煤炭經(jīng)營許可證將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庫存僅剩700余噸,且正加緊將庫存煤炭發(fā)往別處,。甲遂決定暫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將暫不付款的決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在乙的履行期屆至之前,,無法確知乙將來是否會違約
B.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甲若懷疑乙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應先通知乙提供擔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擔保時,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D.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不安抗辯權
【答案】D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如果你在學習的時候迷茫了,,那就不要一個人悶頭苦學了,,加入東奧的注冊會計師課程,和更多小伙伴們一起學習吧,。
注冊會計師導航
-
考試資訊
-
考試資料
考試資料 |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經(jīng)濟法 | 財管 | 戰(zhàn)略 | 考試經(jīng)驗 | 考試大綱 | 免費答疑
-
輔導課程
-
考試題庫
-
互動交流
-
東奧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