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注會考試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樣困難,,只要掌握科學的注會備考方法,,提前做好備考計劃,循序漸進地開展準備工作,,付出努力一定會有回報的,。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這些“法律文書”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決內容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讓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而非判決本身,。
了解了注會的知識點,記得一定要多做注會習題,,要會做題才能會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