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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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不多見)
第三,,根據稅收執(zhí)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授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zhí)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2.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xiàn)狀
注意三個要點:
(1)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tǒng)一開征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2)地區(qū)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3)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稅收立法權劃分的法律規(guī)定,,僅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guī)中,。
二、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并有不同的征收機關與之對應,。
我國稅收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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