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提供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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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計稅規(guī)則
適用于納稅人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在適用范圍內,。
1.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二)出租不動產發(fā)票的代開
出租方 | 承租方 | 代開增值稅發(fā)票規(guī)定 |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企事業(yè)單位 | 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
其他個人(自然人) | 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 |
各類納稅人 | 其他個人 | 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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