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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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xiàn)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xiàn)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fā)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yè)等,。
2.企業(yè)
企業(yè)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yè),、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yè),。企業(yè)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lián)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yè)單位
事業(yè)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wèi)生等事業(yè)的單位,,如學校、醫(y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yè)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yè),、黨團事務、行業(yè)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lián),、行業(yè)性,、職業(yè)性協(xié)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個體經濟。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
銀行、國家發(fā)改委等;規(guī)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總局等。企業(yè),、個人,、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tǒng)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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