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定義_2023年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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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務重組的定義
(一)含義(債權重組,、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二)對含義的相關理解
1.交易對手方
基本原則 | 債務重組是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 |
特殊情況 | 實務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第三方參與相關交易的情形,,企業(yè)應當首先考慮債權和債務是否發(fā)生終止確認,,再就債務重組交易按照本章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
特別提示
債務重組不強調(diào)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背景下進行,,也不論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無論何種原因)
2.債權和債務的范圍
包括 | 1.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符合金融資產(chǎn)和金融負債定義的債權和債務。 2.包括租賃應收款和租賃應付款,。 |
不包括 | 合同資產(chǎn),、合同負債、預計負債 |
3.債務重組的范圍
情形 | 處理原則 | |
形成合并 | 債務人以股權投資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可能對應導致債權人取得被投資單位或債務人控制權,,在債權人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和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債權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或者資產(chǎn)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應當按照企業(yè)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 |
構成權益性交易 | 處理原則 | 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
相關情形 | ①債權人直接或間接對債務人持股,,或者債務人直接或間接對債權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 ②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 舉例: 股東(母公司)在子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豁免子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債務 | |
特殊情況 | 債務重組中不屬于權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應當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舉例: 與其他債權人按相同比例豁免的部分,,可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超過的部分不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 |
注意事項 | 企業(yè)在判斷債務重組是否構成權益性交易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舉例: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益性投資通過其他人代持,,債權人不具有股東身份,,但實質上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認為該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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