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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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成本法適用情況是對能夠實施控制的企業(yè)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權益法適用情況是對合營、聯(lián)營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一)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二)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yè)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三)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lián)營企業(yè)投資,。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中派有代表,;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制定過程;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fā)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
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如發(fā)行的可轉債,、認股權證)。
除上述以外其他的權益性投資,,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其他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相關內容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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