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和不動產抵押權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動產抵押權和不動產抵押權的區(qū)別在于擔保物設立生效方式不同,、對擔保財產孳息的收取約定不同,。
1.擔保物設立生效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和動產質押的核心區(qū)別在于是否占有擔保財產,。動產質押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占有擔保財產,。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資產。
2.對擔保財產孳息的收取約定不同,。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并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此在合約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動產抵押,,只有在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容包括: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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