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和除名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熱門答疑
中級會計的學習中一定會有很多的疑惑,,東奧針對這些疑惑都做出了相應的解答,今天就一起看看小編更新的精華答疑是什么吧,!
【問題】
請問退伙和除名各怎么理解?公司不是只能做有限合伙人嗎?
【答疑】
1.退伙是合伙人自愿離開合伙企業(yè),除名則是出現某些情況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論你是否愿意都必須離開合伙企業(yè),。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但是并不是說所有公司都不能擔任有限合伙人,,只是這幾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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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