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分類和構成_2023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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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知識點】
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fā)起人股東與非發(fā)起人股東
發(fā)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同一般股東相比,發(fā)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
(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發(fā)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①自然人作為發(fā)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法人作為發(fā)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③發(fā)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自然人作為發(fā)起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或設立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yè)法人(含外國企業(yè))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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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源自東奧劉更新老師的講義,,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