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考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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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計稅依據
2. 從價定率征收方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制度
【知識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 計稅依據:
(1)從量定額征收方式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自產自用的 (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 | 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
2. 從價定率征收方式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稅率
(1)銷售額中不包括:增值稅,,運雜費,,符合標準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委托方名義代開發(fā)票的款項,。
(2)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②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用于除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③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3)涉及原煤、洗選煤計稅依據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煤炭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稅率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煤炭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稅率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但無銷售額的,。
【提示】以上視同銷售洗選煤的,,但無銷售額時,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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