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預習考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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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四章貨物和勞務稅制度
【知識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
1.委托加工的界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提示】出現(xiàn)以下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價格的確定
(1)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受托方?jīng)]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其中,,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提示】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2)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10種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征消費稅時予以從應納消費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
4.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并無正當理由的,,應按照核定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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