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_24年注會稅法主觀題專練
注冊會計師考試即將到來,,主觀題一直是注會考試的難點之一,,不少考生覺得主觀題太難了,,其實主觀題沒有大家想的那么難,,做一些練習以后就會發(fā)現主觀題還是比較好應付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關于土地增值稅法的主觀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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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
【計算問答題】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注冊地在甲市,,2023年10月對其在乙市開發(fā)的一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相關資料如下:
(1)2019年1月,公司經“招拍掛”以10000萬元取得一處占地面積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并繳納了契稅,。
(2)自2021年1月起,公司對受讓土地進行項目開發(fā)建設,,由于逾期開發(fā)繳納土地閑置費100萬元,。發(fā)生開發(fā)成本150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yè)10%的工程款,,作為開發(fā)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對方按實際收取的工程款開具發(fā)票,;發(fā)生與該項目相關的利息支出3000萬元,,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
(3)2023年10月項目可售部分實現全部銷售,,共取得不含稅收入80000萬元,;其余部分為幼兒園,已無償移交政府,,歸屬于幼兒園的開發(fā)成本1100萬元,。
(4)允許扣除的有關稅金及附加880萬元,已預繳土地增值稅9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適用的契稅稅率為5%,,省級政府規(guī)定其他開發(fā)費用的扣除比例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回答該公司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地點。
(2)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3)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
(4)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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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乙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是法人的,,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不一致時,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所管轄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0000+10000×5%=10500(萬元)
(3)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0500(萬元)。
②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yè)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fā)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yè)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具發(fā)票的,按發(fā)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fā)票的,,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計算扣除;則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5000×(1-10%)=13500(萬元),。
③開發(fā)費用=3000+(10500+13500)×5%=4200(萬元)
④允許扣除的稅金及附加=880(萬元)
⑤加計扣除項目金額=(10500+13500)×20%=4800(萬元)
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10500+13500+4200+880+4800=33880(萬元),。
(4)增值額=80000-33880=46120(萬元)
增值率=46120/33880×100%=136.13%
適用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為15%,。
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46120×50%-33880×15%-900=170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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