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善意取得_注會經濟法熱點答疑
注會《經濟法》關于物權變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知識點,,同學疑惑較多,東奧根據熱門問答,,將同學們具有代表性的問題羅列出來,,供同樣有此類疑問的考生一起參考,解開疑惑,,突破學習難題,,一起看一下吧,。
基于事實行為取得的所有權 比如繼承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問:有點不太理解 丙是無權處分為什么還能依據事實行為取得,?
問題來源:
東奧解答
(1)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并不包含繼承取得,,而是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您所表述的基于繼承而取得的情況屬于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
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所有權與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均是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前提為無權處分情形下,,即屬于基于法律行為而處分的,。
(2)老師所舉出的例子中,乙為無權處分,,但是丙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權,。由于乙無權處分,而丙符合受讓時是善意,、通過合理的對價,、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此時丙就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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