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計算_2019年注會《稅法》每日一練
勤奮的含義是今天的熱血,,而不是明天的決心,、后天的保證。東奧小編已將注冊會計師考試習題整理好了,,大家快來檢驗學習成果吧,。
【單選】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2月銷售5噸自產(chǎn)白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價稅合計金額14500元,,另收取包裝費1160元、包裝物押金3480元,,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包裝物2個月后歸還甲酒廠。當月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3個月前銷售白酒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2320元,。已知白酒適用的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則甲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
A.7835
B.8100
C.8300
D.8700
【答案】C
【解析】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在收取當期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噸=2000斤,。甲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14500+1160+3480)/(1+16%)×20%+5×2000×0.5=8300(元)。
讓學習成為一種習慣,,小奧希望大家能夠堅持練習注會考試每日一練習題,,在備考過程中多多總結(jié)。
注:以上習題內(nèi)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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