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風險負擔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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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具體合同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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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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