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斷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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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
【解釋】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jīng)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法定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②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⑤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①申請支付令;②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③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④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⑤申請強制執(zhí)行;⑥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⑧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他依法有解決糾紛的社會組織提出請求;⑨權利人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2.特殊情形
(1)連帶債權(債務):
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代位權: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債務)轉讓:
①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②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備考注會考試不要因為膽怯束縛手腳,,大家要相信自己的能力,只要我們敢于接受挑戰(zhàn),,想辦法解決問題,,向心中的目標努力前行,,我們就是人生的贏家。
(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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