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jīng)濟法易錯易混點:無權代理VS表見代理VS無權處分
大家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六科中最簡單的就是經(jīng)濟法這一科,,認為不怎么付出努力,,也容易輕松通過。其實不然,,經(jīng)濟法這一科也是處處充滿陷阱,,一不小心就會掉下去,。要想遠離這些陷阱,,就要將知識點理解的透徹,小編為大家總結常見的易錯易混點,,希望可以對大家學習有幫助,。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無權處分 | |
定義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無處分權轉讓他人物權,,屬于無權處分 |
效力 | (1)被代理人追認—有效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效 | 相對人是善意的并且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那么該物權行為有效,。 |
區(qū)分 | 以他人名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主要區(qū)別點在于(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以個人名義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 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處分權的客觀事由,通常表現(xiàn)為: (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jīng)停止 | 善意取得的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按照法律規(guī)定該登記的已經(jīng)登記完畢,,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
【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受讓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1)轉讓合同被認為無效
(2)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3)遺失物,、盜竊物
對于容易搞混的CPA經(jīng)濟法知識點,,不妨試著對比記憶,旨在找出它們的不同之處,,這樣可以區(qū)分的更好一些,。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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