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承租方收到抬頭為出租方的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供大家參考!
問:租賃合同約定車輛的保險費,、車船稅和年檢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收到抬頭為出租方的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答: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承租方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發(fā)票稅前扣除外,,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期間發(fā)生的,、由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相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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