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計算年所得12萬時是否包含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供大家參考!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達到12萬元:(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計算年所得12萬時應包含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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