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內(nèi)容導航】: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jié)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代理實務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增)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總結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
(1)一項行為引發(fā)的。
(2)涉及的增值稅的貨物與營業(yè)稅的勞務聯(lián)系緊密,。
(3)同時針對同一對象,。
提示:注意與兼營行為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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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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