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述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約8分,,考查題型通常為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下面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第十三章基礎考點,,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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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述(掌握)
概念 |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
特征 |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營利性和社團性 |
責任承擔 |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股東有限責任 |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 縱向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橫向 |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24年新增) | |
人格混同 考慮因素 |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
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認定 |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 |
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認定 |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
一人公司(2024年新增) |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股東對于公司財產具有獨立性負有舉證責任 |
所屬章節(jié):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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