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公訴第一審普通程序 | 簡易程序 | 速裁程序 | 第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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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審查期限 |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以內審查完畢 | |
開庭審判 |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 |
合議庭 |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 |
傳喚,、通知 |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 |
法庭調查 | 依申請 | (1)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3)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2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 |
依職權 | 為查明案件事實,、調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 | |
證人出庭作證 |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法庭辯論 | (1)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2)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
最后陳述 | 法庭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
評議 |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
判決 | (1)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依據法律和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4)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 (6)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7)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8)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9)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10)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11)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
審限 |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交集流廣”),,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補充起訴,、變更起訴 | 審理公訴案件期間,,人民法院發(fā)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回復意見 |
延期審理 |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fā)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被告人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建議補充偵查的 【提示】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中止審理 |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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