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 破產撤銷權 | 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st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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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撤銷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轉)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低價讓)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設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提前償) (5)放棄債權的(棄債權) 【解釋】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系指對先前已經存在的債務,,以后又設定擔保,;如果債務人的債務與擔保同時發(fā)生,則不受此規(guī)定的限制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
不應撤銷 |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 |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水電勞損”) (1)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 |
起算點 | 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jiān)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 |
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 |
競合 |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
債權人撤銷權 | (1)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無效行為 |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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