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效力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fā)生原因 | 債的分類 | 債的效力 | 債的保全 | 債的消滅 |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考核內容中涉及到了大量的法律條文,,考生們如果只是死記硬背,,只能達到短暫的記憶效果,只有理解其含義,,才能扎實的記在頭腦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債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
【知識點】債的效力
債的效力
1.債權的效力
債權的請求力 | 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效力 |
債權的執(zhí)行力 | 債務人不履行依給付之訴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通過執(zhí)行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以實現其債權的效力 【舉例】以債務人提供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屬于欠缺執(zhí)行力的債權 |
債權的保持力 | 債權人可以永久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 【舉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債權——不具有請求力,但仍具有保持力(債務人一旦履行,,債權人即有權受領并得永久保持) |
2.債權人受領遲延
概念 | 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未受領或者未為給付完成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事實(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xié)助義務的違反) |
構成要件 | (1)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xié)助的債務 (2)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tài) (3)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 |
法律后果 | (1)減免債務人的責任 (2)使債權人承受不利益 |
3.債務的效力
給付義務 | 是否決定債的關系類型 | 主給付義務 | 債的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 |
從給付義務 | 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它并不決定債的關系類型,,但債權人可以就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如自行車買賣中交付文件資料(從給付義務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guī)定以及誠信原則而發(fā)生) | ||
給付義務的產生 | 原給付義務 | 債原本存在的給付義務 | |
次給付義務 | 當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fā)生變化而產生的義務 【舉例】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恢復原狀的義務 | ||
附隨義務 | (1)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債的關系發(fā)展情形所發(fā)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的發(fā)展,,于個別情形要求當事人有所作為或者不作為,,以此維護對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損害 (2)附隨義務不得獨立訴請履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僅能基于債務違反而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舉例1】承運人對遇險的旅客的救助義務 【舉例2】賓館對旅客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 ||
前合同義務 | 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磋商階段所負擔的說明,、告知,、保護,、注意等義務 | ||
法定義務,對前合同義務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 |||
后合同義務 | (1)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xié)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如勞動者離職后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2)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 ||
不真正義務 | (1)在債的關系中,,為使己方權利或利益完全實現,而由債權人負擔的義務或風險 (2)不真正義務的承擔人為債權人 (3)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亦不發(fā)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債權人遭受權利減損或者喪失的不利益 | ||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
4.債務違反及其效力
給付不能 | 指實現給付的內容成為不可能 | |
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所致 | (1)免除債務人的給付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責任,。全部不能的,,免除全部給付義務;部分不能的,,免除部分給付義務 (2)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給付不能或者需要延期給付或者部分給付的理由,,并取得有關證明。否則,,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3)給付不能系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或者滅失的標的物已經加入保險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讓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也可以請求債務人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 (4)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得以免除對待給付義務 | |
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所致 | (1)對于全部給付不能,債務人無須履行原定給付義務,,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部分給付不能的,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其他部分仍應按原定的給付履行,;但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因無利益而成為不必要時,,債權人可拒絕受領該部分給付,,而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2)債權因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給付不能而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 |
給付拒絕 | 指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屆滿之前,能為給付而明確地表示不為給付的意思表示 | |
構成要件 | (1)須存在合法的債務 (2)須給付尚可能 (3)須債務人有拒絕給付的表示 (4)拒絕給付須無合法理由 | |
效力 | (1)履行期已屆至但尚未屆滿前的給付拒絕,債權人有選擇權,,可以請求債務人繼續(xù)履行,,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后者包括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等 (2)履行期屆至前的給付拒絕,,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債務人的拒絕表示,亦可直接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 |
不完全給付 | 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債務的內容所為的給付,,包括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 | |
構成要件 | (1)須債務人雖然已為給付,但給付不完全,,即給付沒有完全按債務的內容進行 (2)須可歸責于債務人,,即造成不完全給付的原因在于債務人 | |
效力 | (1)尚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須將其補正為完全給付,,如更換,、重作、修理,。如補正之給付已過清償期,,債務人就補正之給付,尚須承擔給付遲延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須補正外,還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補正的給付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權人可拒絕受領,改由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不能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給付遲延 | 指對已屆滿履行期且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致的遲延 | |
構成要件 | (1)債務已屆滿履行期 (2)給付須為可能 (3)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4)債務人未為給付 | |
效力 | (1)債務人須對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2)債務人須對遲延中所發(fā)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3)債務人須對原定給付予以賠償,也稱“替補賠償” (4)債務人在賠償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后,,尚須接受強制履行 (5)對金錢債務的特殊效力:金錢債務的遲延給付所造成的損失,,由債務人償付遲延利息;在給付遲延中,,如逢貨幣貶值,,債務人應賠償此損失 (6)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