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不為失敗找理由,只為成功找方法,。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備考,,不斷進步。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所有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 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取孳息,、添附物的歸屬,、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善意取得,、沒收等 【提示】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贈與 |
(2)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
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法律行為 | 買賣,、贈與、互易 |
單方法律行為 | 受遺贈 | |
其他法律事實 | 繼承,,建造,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善意取得 |
(3)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
民事 法律行為 | 雙方法律行為 | 買賣,、贈與、互易 | |
單方法律行為 | 受遺贈 | ||
其他 法律事實 | 繼承,,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善意取得 | ||
收取孳息 | 天然孳息 | 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約定→用益物權人→所有權人) | |
法定孳息 |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約定→交易習慣) | ||
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 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不適用先占) | ||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動產(須為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我國《民法典》未規(guī)定先占規(guī)則 | ||
添附 | (1)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質的物(添附的發(fā)生可基于人的行為,也可基于自然事件)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
二、所有權的消滅
分類 | 絕對消滅 | 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他人未取得該權利 | |
相對消滅 | 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由他人取得該權利 | ||
原因 | 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 所有權出讓,如基于贈與,、買賣,、互易等原因而出讓所有權 |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拋棄所有權 | ||
其他法律事實 | 作為所有權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終止 | ||
標的物滅失 | |||
判決、強制執(zhí)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 |||
添附 | 動產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依法由他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即消滅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