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參加人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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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行政復議參加人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申請人
一般規(guī)定 | 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申請人資格轉移 |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
委托代理人 |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
2.申請人特殊規(guī)定
申請復議主體 | 申請人 | |
合伙 | 合伙企業(yè) | 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 |
其他合伙組織 | 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 |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 有主要負責人 | 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
沒有主要負責人 | 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 |
股份制企業(yè)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 |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 |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 | 推選1~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特殊規(guī)定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
2.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1)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2)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3)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特殊規(guī)定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 |
下級機關作出,,上級機關批準 | 上級機關(否則變成自我復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 派出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 |
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以自己名義作出(被授權主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派出機構 |
派出機構、內(nèi)設機構,、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自身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是其所屬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具體行政行為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 | 委托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共同的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稅務機關+其他組織,,共同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 |
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 |
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 |
派出機構、內(nèi)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