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電子商務法的基本規(guī)則
行動不一定帶來快樂,,而無行動則一定不會快樂,。2022年稅務師備考已開啟,想要通關的考生,,希望大家能堅持預習知識點的學習,,提前為基礎階段備考打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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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五章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知識點】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種類(掌握)
種類 | 具體規(guī)定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商平臺”) | 只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才可以注冊成為電商平臺,,自然人不能成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平臺內經營者(“商家”或“網店”) |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其他電商經營者 | 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如“微商” |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了解)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性質 | 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是市場準入登記(登記行為的后果是獲得電子商務的經營資格),,而非主體設立登記 |
登記部門 | 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是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登記,,而不是平臺登記 |
無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1.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yè)產品 2.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 |
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掌握)
責任 | 具體規(guī)定 |
連帶責任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相應責任 |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